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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77家药企进入查账名单!财政部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发布时间:2019-06-19 浏览: 2402

  财政部发布加急文件,将在6月至7月,对77家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6月4日,财政部发布加急文件《财政部关于开展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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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来源:  http://www.mof.gov.cn/mofhome/jiandujianchaju/zhengwuxinxi/gongzuodongtai/201906/t20190604_3271092.html


77家药企将被检查



  据《通知》,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财政部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选取了77户医药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2019年5月14日,财政部监督评价局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司,共同随机抽取了77户医药企业检查名单。抽取现场邀请财政部机关纪委、条法司等相关司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医药管理司、价格招采司、规财法规司、人事司等单位参加并进行现场监督。


  药企费用成本等是检查重点

  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含医药企业和延伸检查单位)遵守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以及国家财税政策等有关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费用的真实性。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二)成本的真实性。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三)收入的真实性。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四)其他。是否存在私设“小金库”现象;营销人员的薪酬支付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按照采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检查的组织实施

  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统筹组织协调全国检查工作。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分别成立检查组,以财政部门名义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国家和地方医保局派员参加检查组,负责联络协调和医保政策指导等工作。

  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各检查组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同研究后,涉及医保基金管理使用的问题线索,移交医保部门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査处,并做好跟踪协调。

  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医保局统一组织汇总,对金额重大、性质严重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审理论证,明确政策界限,统一处理尺度,确保客观公正执法。审理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监管局和财政厅(局)依照分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处罚决定。


  检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要通过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加强医药企业违法违规支出治理,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将救命钱用在刀刃上。各监管局、财政厅(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抽调精干检查力量,圆满完成检查任务

  (二)充分沟通,加强合作

  各监管局、财政厅(局)要加强与医保部门的沟通合作,充分听取医保部门的意见建议,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监管合力。针对医药产品普遍存在的跨区域流动现象,各财政厅(局)应及时梳理需延伸其他省(市)检查的事项,由部级协调工作组转交其他检查组协助核实

  (三)深入调研,提升成效

  各监管局、财政厅(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的同时,要及时形成典型案例上报。在完成检查任务的基础上,要重视检查成果的运用,揭示医药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为下一步加强医药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完善医保基金监管政策提出建议。

  (四)规范程序,严守纪律

  各监管局、财政厅(局)要严格遵守检查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查对检查动态和发现的问题,未经批准不得向其他单位报送,不得擅自对外披露。各检查组要通过成立临时党组织等方式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做到检查、党建工作两促进。

  财政部和国家医保局将通过实地督导、阶段汇报、编发信息等方式加强对检查工作的指导。检查结束后,财政部将对各参检监管局、财政厅(局)的工作质量进行考评。


  附:77家医药企业检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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